湖南法治报讯(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刘思园)近日,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追索十年的“旧案”。2012年,申请人李某因朋友情谊为被执行人漆某垫付泵车按揭贷款,漆某出具欠条后却迟迟不还。

李某无奈提起诉讼,法院判决漆某及其配偶邓某共同偿还垫付款34200元。但漆某、邓某始终未履行。
2016年7月,李某首次申请强制执行,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,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十年过去,李某于2026年2月申请恢复执行。
执行法官重新启动查控,对漆某、邓某名下的银行卡、动产等进行全面调查。考虑到两被执行人已届退休年龄,法官敏锐地前往人社部门查询二人退休情况,发现漆某已办理退休手续,正按月领取养老金。法院当即依法对漆某的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,并限制其账户变更。
账户被冻结后,漆某、邓某主动联系法院,表示愿意与申请人协商。经法院多次组织沟通,双方协商一致性后漆某、邓某一次性将款项支付到位。李某十年追索,终于画上句号。
养老金能否强制执行?
承办法官分析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,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、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》(〔2014〕执他字第22号)载明“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,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”。故养老金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,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、扣划。但执行中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,保障基本生存权益。
该案中,漆某名下的养老金账户是其稳定收入来源,法院采取冻结措施,并不扣划其全部金额,而是在保留必要生活费的前提下,责令其主动履行。正是这一“精准发力”,让多年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主动现身还款。法律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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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